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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短融管理办法出台!明确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股票投资

2021-08-08 发布于 明湖网

  为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货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并于7月23日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股票市场投资、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用途。

  根据该办法,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短期融资券与证券公司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待偿还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其他短期融资工具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融资工具,包括同业拆借、短期公司债等。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证券公司自主确定每期短期融资券的期限。

  办法称,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施宏观管理,可根据货币市场流动性和金融市场运行情况,调整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余额与净资本比例上限和最长期限。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于每年首只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年度流动性管理方案和发行计划。证券公司年内发行计划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此外,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具备一系列条件,其中包括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管理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健全,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同时,还包括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期限错配、交易对手集中度、债券质押比例等适度,;近2年内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近6个月内流动性覆盖率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取得证监会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资格的认可;近2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网)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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